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第三十四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是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软件,是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
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是指由特定产业或者产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者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
介质,是指磁带、磁盘、光盘。
软件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不包括美术、摄影、声像、录像、影视、游戏等电子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
第十五条 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合同、发票、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但是可以免领《批准单》等批准文件。
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0号(关于调整统计商品品目9803商品名称与统计范围)
为正确实施联合国货物贸易统计标准与服务贸易统计标准,现调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品目9803及项下本国子目的商品名称和统计范围,具体如下:
一、 自2012年起,品目98.03及项下本国子目仅用于申报专门针对特定用户的特定需求而开发的出口软件;非定制型的出口软件以及进口软件应按照载体归类并统计。
二、品目98.03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定制型计算机软件(仅用于出口,不包括与产品固化或集成为一体的软件)”;本国子目9803.0010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定制型系统软件(指构成计算机系统或其他数字计算装置运行环境、平台的操作系统软件,支持应用软件运行)”;本国子目9803.0020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定制型支撑软件(指在操作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之间,提供应用软件设计,系统测试运行等辅助功能的软件)”;本国子目9803.0030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定制型应用软件”;本国子目9803.0090的商品名称修改为“其他定制型软件”。
三、自2012年起,品目98.03不再列入我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范围,海关对其实施单项统计。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